×
登录后即可收藏
您还未登录,请先登录后再收藏法规
政策法规 /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延长《自治区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费管理暂行办法...

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延长《自治区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费管理暂行办法》和《自治区本级科研活动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》的通知

宁财规发﹝2024﹞5号
2024-11-25

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延长《自治区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费管理暂行办法》和《自治区本级科研活动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》的通知

索 引 号640000011/2024-00198发文时间2024-11-25
发布机构自治区财政厅文 号宁财规发﹝2024﹞5号
公开方式主动公开有效性有效
标 题: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延长《自治区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费管理暂行办法》和《自治区本级科研活动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》的通知

各市、县(区)财政局,各有关单位:

根据《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行政规范性文件“三统一”和有效期制度的通知》(宁政办发〔2017〕168号)有关要求,自治区财政厅对有效期届满的《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<自治区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暂行办法>和<自治区本级科研活动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>的通知》(宁财规发〔2022〕13号)进行了梳理评估。经评估,《自治区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暂行办法》和《自治区本级科研活动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》需要继续实施,有效期延长至2026年9月20日。

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

2024年11月22日

(此件公开发布)

立即登录